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财政、税收、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校内各项财经活动的监督,各单位均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对各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向相关领导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财务管理,对学校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章内部财务清算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时,学校成立相应级别的清算工作组,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