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供分配的结余(经营收支结余和事业收支结余),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二是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等。
第三十一条 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等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要求,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应加强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做到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规定、收支有计划,严格把关,专款专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按照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