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坚持限额控制、限时结清、拖欠处罚的制度。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的,一般应在该工作事项完成后规定日期内结清帐目。
(三)对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物资管理有关规定。学校物资管理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凡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功能和物质形态的,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严格按照《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学校资产。
(四)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及利用学校资产获取的收益归学校所有,应全额缴存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据为己有。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