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航院字〔2013〕31号
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
公务卡制度实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西安航空学院公务卡制度实施暂行规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西安航空学院
2013年5月2日
西安航空学院公务卡制度实施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避现金使用风险,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推行实施公务卡制度。根据《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财办库〔2011〕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和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
个人卡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个人信用卡。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个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具有相应的支配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卡是以学校的名义开立的公务管理卡,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用于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个人卡刷卡消费,于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或单位卡与个人卡相互转账的方式,直接将报销费用转入个人卡上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规范
第四条凡学校正式在职教职工均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申请,部门审核,学校审批,银行办理”的流程向学校指定公务卡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个人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单位卡由学校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其具备公务消费和个人消费功能。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优先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
第六条按照《陕西省省级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规定,学校日常公务所需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费用,原则上均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
第七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银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八条由于公务卡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凡有教职工新增、调动、退休时,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
第十条公务卡具备一定的透支额度。按照学校与发卡银行的约定,透支额度分为5万元和3万元两种。原则上持卡人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月累计透支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到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内可先支付、后还款。透支免息期和固定还款日期的具体要求,以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透支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到期日7天前,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个人卡可用于公务活动的刷卡消费,接收财务处划转教职工垫付现金的公务消费报销资金。个人卡还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单位卡不能透支、提现和消费,只能用于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 从公务卡制度实施之日起,凡具备使用公务卡条件的零星公用支出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公务消费时,持卡人有责任和义务获取并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发票及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因公务卡消费发票或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丢失造成不能及时还款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因向销售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还学校。
第十六条 零星公用支出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并将逐步减少现金支付,转向通过公务卡划转借款资金和报销资金。
第十七条 教职工应优先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进行公务消费,减少以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不具备刷卡消费和转账结算条件的零星公务支出,教职工可先行垫付现金,待报销后通过公务卡接收财务部门划转所垫付资金。
第四章 公务卡的报销规定
第十八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销流程。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报销后,学校财务处通过转账向持卡人账户还款。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公务支出。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还款手续:
(一)我校公务卡的免息期为20—50天,具体免息天数以持卡人消费时点确定。
(二)为避免罚息,持卡人务必于免息期内办理完财务报销手续,以便财务处向持卡人账户还款。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如果同时有现金消费、转账结算,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以便持卡人和财务处与银行对账。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应填写报销登记表,注明现金消费金额、刷卡消费金额并附公务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等,以明确责任,便于提示划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处室人员办理借款手续,向持卡人账户还款,以免罚息。持卡人回校后办理报销手续冲销借款。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陕西省省级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内的公务消费,学校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第二十五条 对具备刷卡消费条件而不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抄送:校领导。 |
西安航空学院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