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拟订校内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的财经行为。使学校的财经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顺利贯彻执行。
(二)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负责编制综合财务预算方案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督促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提高学校的资金使用效益,努力为教学工作、科研工作服务。
(四)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科学、准确的经济资料。
(五)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学校各项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提供各种财务信息。
(六)对所属二级财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学校财务人员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工作,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