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九条 借入款的管理。财务处根据需要拟订贷款计划,报校筹资融资领导小组审查后,提请学校党委会审定。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
学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第四十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各类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及代管款项的管理,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手续,防止拖欠、截留或挪用。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成果,报请校长审核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财务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有关情况,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减少因财务信息失真或滞后引起的决策失误。
第四十三条 根据学校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财务处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解答教职工代表对财务工作提出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