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入账。学校因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校事业支出。
(三)学校无形资产按其使用期限或受益期平均摊销,计入事业支出。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学校无形资产(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应该严格按程序审批。通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须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计入学校收入。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学校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变成经营性资产的行为,经学校党委同意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统一由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
(三)各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原则上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
(四)学校应加强对校办产业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的变相转让、侵占和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