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立项书、招投标文件、项目预算、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质量检验单、工程项目验收单、竣工结算单(包括工程中标价增减洽商等)、审计部门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依据审批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部门编报的审核报告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并协同学校规划与建设处、国资处办理资产报增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