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工程进度款的复核。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甲方供应材料及工程分包情况,由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等会签《工程进度款结算书》,并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第二十条 所有工程价款的支付,规划与建设处必须依据合同规定至少在15个工作日以前,以书面方式向财务处报送用款计划,以便筹集、调度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要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进行结算与支付,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合法、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建设单位支付基本建设资金需凭合同、合法票据,以及经监理、基本建设项目负责人审核会签的结算资料,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供应材料款、设备款的结算办法。凡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通过有关职能部门采购后,材料设备供应商直接送至施工现场,由甲方职能部门、施工监理、施工企业共同验收,并填写“材料设备验收单”。供应商将“材料设备验收单”随开具的销售发票、销货清单以及有关人员签批的“货款结算申请”送学校财务处,作为材料设备价款结算依据。财务处按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款结算办法进行结算,材料设备价款结算时必须按供货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前,工程款累计支付不得超过施工单位承包部分工程造价(扣除甲供材料、分包工程价、预留金)的80%(具体比例以合同为准)。进度款不得超过施工单位当期完成工程量结算价(扣除甲供材料、分包工程价、预留金)的70%。
第二十四条支付工程款项时,施工合同人、开具发票人、收款人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对方要求将款项转给其他单位且有正当理由,则须提供盖有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