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规划与建设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责任是: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投资估算,编报工程概算、预算和用款计划;在建设全过程对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控制,对工程决算进行初审,按工程审计审定的工程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对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七条审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参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核工程概预算,审核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监督相关招投标活动,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对在建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规划与建设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每年需要新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计划。2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审查,并由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投资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须通过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待有关部门立项批复后,列入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由规划与建设处统一管理,统一组织施工。
第九条依据学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图纸设计、工程变更等文件资料,由规划与建设处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编制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经学校审计、财务等部门审核确认,报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及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查,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后,下达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数。
第十条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不得随意确定计划外施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