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要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工程规模。凡学校确定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改扩建单项工程在3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第十三条参加学校投资竞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投标。
第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款项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严格按合同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若由于建材涨价、工程施工图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价款及施工规模发生变化,则应有相应的变更协议或变更合同。
第六章 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规定
第十七条各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之前,规划与建设处应向财务处提供发改委批准的项目批文、可行性报告、施工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或协议、工程预算及与支付工程费用有关的全部合同,作为日后办理各项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八条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必须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工程进度款结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