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指标组织业务活动,其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发生预算支出时,其经费的审批权限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建立预算执行对外公开制度,各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各个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追加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收入减少时,要压缩相应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或预算执行中出现不平衡需调整预算的,由财务处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并报财务处审查。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由财务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机关追加、削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如接到追加、削减通知,财务处应及时向校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并严格监督追加预算单位对追加资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