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航院字〔2015〕32号
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安航空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西安航空学院
2015年4月17日
西安航空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财办〔2014〕15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按照勤俭节约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我校教职工因公在国内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国外出差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办法。
第五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级别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级别标准见下表:
校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乘坐同等级别交通工具。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任务紧急的,需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未经批准乘坐飞机,其机票的折扣票价低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票价的,凭票据实报销;高于票价的部分自理。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客车费用在本人市内交通补助包干费用中列支,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附加费,可凭票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二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且乘坐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乘坐硬座的,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符合乘坐软卧而改乘软座或硬卧的,不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分地区限额标准。无论省内、省外出差,均在规定标准限额内凭票据报销、超支不补。
第十五条 教职工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1);教职工赴省内出差,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2)。实际住宿费低于该标准的,差额部分的30%作为个人补助。
第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应在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教职工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附件1)。
学校教职工赴省内出差,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出具的收费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招待的,应说明因何事接待何人,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列入招待费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省外出差的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赴省内各市(区)出差的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在该标准之外不再报销其他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出具的收费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学习、外派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因会议出差,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报销与会议相关的会务费等。会议期间的食宿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统一开支的,学校只按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凭学校相关部门的学习培训证明报销,报销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历培训。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学习培训的,可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二)非学历培训。我校教职工到外地参加非学历学习培训的,可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规定等级限额标准凭票报销。学习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减半发给,不发市内交通费补助。培训期间的食宿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统一开支的,只报销往返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离开本城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上级有相关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如上级没有规定的,在工作期间,只报销一个往返(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相应地区出差标准减半发放,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要从严控制借用人员,因特殊需要经学校批准临时借用到外地工作超过一个月的,借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减半发给。不报销住宿费,不发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实习带队教师,在工作期间,只报销一个往返(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相应地区出差标准减半发放,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大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带队教师凭相关竞赛通知(或邀请函)按出差标准报销;大学生住宿费按照不高于每人每天150元标准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报销硬卧、高铁或动车二等座,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制,每天补助30元。
第三十一条 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其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执行,随迁家属及搬迁行李、家具等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在返校后1个月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交通票、住宿费发票等合规票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资料费、招待费等业务费用,应单独填写费用报销单,按照《西安航空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使用学校公务车辆出差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按出差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在途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补助,到达目的地后执行目的地补助标准。出差期间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票在规定范围内报销。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到边远地区出差或出差期间住在自己家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外专家,由学校承担差旅费的,报销时需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校外专家姓名、工作单位、邀请事由等事项,凭据报销。
第四十条 按照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火车票、机票等纳入公务卡支出范围的,须采取公务卡结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如遇国家调整差旅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标准,附件1及附件2相对应标准随之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航空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西航院字〔2013〕33号)自行废止。
附件:1.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