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预算的编制和下达。具体程序是:
(一)根据省教育厅批准的预算数及各单位经费计划,按照标准、定额编制各单位的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各分管校领导初审;
(二)综合各分管校领导意见后,对各单位的预算进行调整和修改,形成预算建设方案并报校长审核;
(三)学校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查批准后,由校长签发确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据以执行;
(四)财务处按照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下达各单位预算经费指标。
第十五条 上年度结余中,属于未完专项的结余资金继续用于本年度该项目的支出,在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项目预算指标。
第十七条 财务处对各单位预算进行额度控制,各单位各个项目的经费使用,不得突破项目预算经费。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并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性,严禁“小金库”、“帐外帐”等违纪行为。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