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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资料

作者:   时间:2016-12-01   点击数:

应提供资料:

 1、本人身份证件

 2、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

 3、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

 4、职工交纳房款凭证(缴纳房款时间在一年之内);

 5、配偶提取时,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子女、父母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及公积金所有人同意支取的情况说明。

二、提取额度规定:

 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交存额,无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三、按照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提取个人公积金需将所有提供资料统一交所在单位,由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初审后到资金中心以“集体支取单”集中办理。中心不接待职工个人。

四、详情可登陆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 )服务指南或政策法规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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